服务条款及细则
公平使用政策
1. 政策目的:
为了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移动数据用量需求,塔澳通信将致力提高个人电讯服务质量。然而,塔澳通信网络用量是由所有客户共同分享,高用量客户或客户在使用高用量应用程序(如点对点服务(Peer-to-Peer services)及网络分享(Tethering))时所占用的网络资源用量较高,从而可能影响其他客户使用。为确保每名客户能在公平和合理的环境下享用移动数据服务,以尽量减少对其他客户的影响,并保障塔澳通信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塔澳通信制定了本公平使用政策,希望透过执行本政策使每位客户均有公平和合理的机会使用移动数据服务。
2. 政策实施:
2.1 客户与塔澳通信签署《移动通讯服务申请表》、《塔澳通信移动通讯服务条款》及其他附带文件时(“服务合约”),塔澳通信将根据客户选用之服务计划、有关移动数据收费上限及有关增值服务而在服务合约中订明适用于客户各自所选用的服务计划之「公平使用数据用量上限」。
2.2 在每月 1 日 00:00 至每月最后一日 23:59 期间(“每月服务周期”),当客户使用有关移动数据用量累计达到适用于该客户所选用的服务计划之「公平使用数据用量上限」,客户仍可使用移动数据服务,但塔澳通信将控制数据传输速度(上载及下载)至不低于 128 kbps,并限制不可使用点对点(Peer-to-Peer services)及网络分享(Tethering)功能, 上述控制措施将在在下一个月服务周期开始时解除。
2.3 基于某些塔澳通信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手机装置的性能或功能问题、传送技术、网络情况、网站服务器速度、容量不足、其他供应商或内容供应商的服务中断、其他通讯网络产生故障、天气影响、受到山、海隧道或其他实质障碍物引致的无线电干扰现象,塔澳通信不能保证客户使用时之实际数据传输速度(上载及下载)。
3. 适用和修改:
3.1 本原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塔澳通信提供的个人电讯服务之客户。若本原则与有关之服务合约条款存有歧义,则以服务合约的有关部分或条款为准。
3.2. 塔澳通信有权随时修订此公平使用政策之条款及细则,并将有关修订以合理方式于修订生效前不少于 30 天通知客户,及于塔澳通信网站( https://www.talk2all.net) 公布新修订之公平使用政策条文及生效日期。
一般服务条款
(适用于所有电话智能卡服务)
塔澳通信移动通讯服务条款
1. 塔澳通信的客户合约
1.1 本移动通讯服务条款(“一般条款”)适用于塔澳通信提供的所有服务。
1.2 所有使用塔澳通信电讯服务的客户必须与塔澳通信订立一份合约(“合约”)。合约由下列文件组成:
(a) 移动通讯服务申请书;
(b) 任何附带同意书;
(c) 适用于个别服务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
(d) 本一般条款;及
(e) 任何塔澳通信订立的有关适用政策、条文及细则。
1.3 如合约各部份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以第1.2条较先列出之文件具凌驾性。
2. 塔澳通信的服务
2.1 塔澳通信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自行决定拒绝、限制、暂停或停止向客户提供服务:
(a) 客户未能提供身份及住址证明;
(b) 客户未能通过所有信贷评估;
(c) 客户未能全数缴付所选购之移动通讯设备机价,收费及/或其他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之按金;或
(d) 客户未能按相关适用之法律、条例、规定及指引,适时完成办理并成功通过有关实名登记。
2.2 塔澳通信依据合约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只适用于个人通讯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客户不得转售或分销(a)塔澳通信的服务,或(b)透过塔澳通信的服务取得的任何资料或内容服务。
2.3 塔澳通信会以应有的谨慎及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因超出其合理控制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网络条件,或连接或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服务之网络干扰或故障等,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2.4 为持续向客户提供服务,塔澳通信可能不时需要对其网络和服务进行升级,修改或维护,在此期间,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可能会暂时中断或无法使用。
2.5 塔澳通信会根据合约中订明的月费或费用及启用日期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同意遵守合约条款使用服务。
2.6 塔澳通信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移动通讯服务及增值服务。在客户的移动通讯服务成功启用后,客户可随时申请其他增值服务。增值服务的特别条款及细则将视乎不同的增值服务有不同的规定。客户必须遵守塔澳通信对相关增值服务不时公布之特别条款及细则。塔澳通信不保证相关增值服务对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及质素。
2.7 客户同意支付与增值服务相关的费用及使用增值服务时的相关规限如通话分钟。如客户使用之增值服务为电话会议服务,会议发起人须按所有已接通的号码通话数量及时间支付费用。如客户使用之增值服务为移动数据服务,客户须按塔澳通信所纪录的移动数据用量支付费用。
2.8 客户可随时申请IDD及国际漫游服务。成功申请IDD及国际漫游服务及缴付相关的按金后,凡于塔澳通信与相关电讯商已订立漫游协议的有关国家或地区,客户均可使用IDD及国际漫游服务。塔澳通信有权随时更改IDD及国际漫游服务的收费而不另行通知,客户在使用IDD及国际漫游服务前应致电塔澳通信客户服务热线(852) 30696788或浏览塔澳通信的网站查阅最新的收费及准则。
2.9 塔澳通信所有按日费计划提供的服务,均按东八区每日00:00开始计费至23:59为止。
3. 智能卡
3.1 当客户与塔澳通信签订合约并按合约条款履行付款责任时,塔澳通信将根据客户拟使用或正使用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智能卡或其他移动通讯设备。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本合约另有规定,该智能卡均属塔澳通信的财产而由塔澳通信借给客户使用,客户无权自行转让、擅自改动或改变智能卡。
3.2 塔澳通信提供予客户使用的智能卡均配有上网号码,并无语音和短信功能。该指配的虚拟上网号码为塔澳通信暂租给客户使用,当该号码不论任何原故而停用或终止服务,客户确认明白并同意立即放弃该指配的号码并归还予塔澳通信。
3.3 由塔澳通信借给客户使用之智能卡因客户正常使用而损坏,塔澳通信有权决定免费为客户维修或更换。若客户或塔澳通信终止合约,客户必须按塔澳通信的通知立即将该等智能卡归还及送至塔澳通信之指定门市。唯客户在下列情况需向塔澳通信支付由塔澳通信不时订立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a) 客户未按塔澳通信的通知立即将该等智能卡归还及送至塔澳通信之指定门市;或
(b) 因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滥用、错误使用、疏忽或蓄意破坏而引致智能卡的损毁;或
(c) 因智能卡遗失或被盗。
3.4 如果客户的智能卡遗失或被盗,客户必须立即致电客户服务热线香港(852) 30696788、中国大陆4000980086或亲临塔澳通信的门市通知塔澳通信有关事件,并须于2个工作天内向塔澳通信补充书面通知及要求暂停服务事宜。直至塔澳通信接获客户前述之书面通知,及已停止提供该智能卡咭的有关通讯服务,客户仍须对其智能卡遗失或被盗所招致的一切费用负全部责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客户仍需支付服务月费或费用。
4. 订金、按金或预缴款项
4.1 在任何时候,客户可能需要支付订金、按金或预缴款项,方可享用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塔澳通信有权决定订金、按金及预缴款项的金额。
4.2 在不损害塔澳通信其他权利及补救方法下,塔澳通信有权在客户支付的订金、按金或预缴款项抵销:
(a) 客户根据本合约或与塔澳通信签署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缴而逾期未缴的费用;
(b) 塔澳通信因客户违反本合约或与塔澳通信签署的其他合同条款而招引的损失或损害。
4.3 塔澳通信将在本合约终止后,及符合第6.2条的规定下抵销所有应缴而逾期未缴的费用及/或塔澳通信因客户违反本合约或与塔澳通信签署的其他合同条款而招引的损失或损害后,将剩余的订金、按金或预缴款项(如有)在合理时间内无息退回予客户。
4.4 客户确认明白,一旦塔澳通信进行清盘,客户可能无法取回已支付之订金、按金或预缴款项。客户同意自行承担支付之订金、按金或预缴款项的风险。
5. 服务收费及缴款
5.1 就塔澳通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和移动通讯设备,客户同意按时支付本合约列出的费用,不论该服务和移动通讯设备是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使用。
5.2 在订立合约时,客户须支付首月服务月费、购买移动通讯设备的费用、与智能卡相关的费用(如适用)或其他预缴款项等。除非合约中另有规定或是属预付储值卡,塔澳通信自服务启用日期起每月向客户发出账单预先收取当月须缴付的任何服务月费及其他须预缴的费用,即使使用不足一个月,亦须支付整月的月费,及上一个月其他按用量计算之服务费用。在可能的情况下,账单会显示上一个月其他按用量计算之服务费用,但有时候有关费用可能在之后的账单中才显示。
5.3 所有的费用均不包括任何及所有适用的税费,包括增值税(若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附加费用(若有)。塔澳通信将在发票中单独要求支付该等税费。
5.4 塔澳通信以美元发出账单,客户应使用美元支付账单所示费用。客户务必在账单所示的缴费日期(“到期日”)内全数支付账单上所示的费用。客户必须支付账单所示,或在本合约项下欠付的全部费用,不得抵销或抵扣。对于客户逾期未付的任何费用,塔澳通信有权自有关费用或欠费到期日起按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最优惠贷款利率加两厘(2%)或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额(以两者中较高额者为准)计收利息,直至费用全数支付为止。
5.5 塔澳通信将以电子途径将账单发送至客户的网上账户,客户可登入网上账户查阅账单。
5.6 塔澳通信致力确保必须向客户发出账单是准确无误的。除非充分证明塔澳通信的纪录有误,否则塔澳通信的记录是客户应付服务费用的准确证明。若客户认为账单上的费用有错误并欲就该等费用提出任何查询或异议,则须在该账单发出日起计30日内通知塔澳通信,否则该账单被视为准确无误及已被客户接纳。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并不免除客户须于账单到期日前支付账单费用的责任。
5.7 为更好管理客户之服务使用量,塔澳通信有权为每名客户设定一个信用限额,并且可按情况不时对信用限额作出修订。当客户服务用量达至或超出其信用限额时,塔澳通信将暂停向客户提供服务,但不论任何情况,客户仍须根据其超出信用限额的服务用量而向塔澳通信缴付相关费用。
5.8 如客户与塔澳通信订立多于一份的服务合约或其他协议,塔澳通信有绝对权力将客户在任何一份服务合约或协议项下的账户余额抵销其他服务合约或协议项下之欠款或将余额转移到其他服务合约或协议项下。
6. 客户的责任
6.1 客户应及时地履行本合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6.2 客户应按塔澳通信的要求提供文件以证明客户于合约中填写的资料为真实无误。若客户已向塔澳通信提供的地址或其他资料有变更,将可能影响塔澳通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或邮寄账单或发出有关通知,客户需尽快通知塔澳通信有关资料的变更。
6.3 为确保客户能持续收到塔澳通信发出之账单,客户有责任定期查看其移动电话之短讯及网上账户,如客户未能收到账单,客户必须尽快联络塔澳通信。
6.4 客户须承担一切与服务和移动通讯设备有关的费用及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就于任何地方使用服务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或征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话收费、适用税费、移动服务牌照及行政费、逾期利息、及因客户逾期未缴任何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之费用而对塔澳通信及/或其代理所招致的法律费用等等。
6.5 客户使用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时,必须时刻遵守塔澳通信不时于网站发布之“公平使用政策”、相关实名登记条例和任何适用司法管辖权法律。客户对任何其他人士(无论是否经客户授权)使用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均被视为客户使用有关服务而须负全部责任。
6.6 为方便客户使用自助服务,客户将获分配个人密码和个人识别号码。客户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个人密码和个人识别号码得到保密及妥善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客户发现任何人士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客户个人密码和个人识别号码,客户应立即通知塔澳通信;否则客户应对一切费用负全部责任,直至塔澳通信接获客户通知而将暂停服务为止。在任何情况下,客户仍需支付服务月费或费用。
6.7 客户必须确保客户使用之移动通讯设备与塔澳通信提供之服务的兼容性,且该移动通讯设备是符合并按照塔澳通信所通知的设定,合理程序和任何适用司法管辖权之要求。
6.8 客户不得通过任何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和移动通讯设备
(a) 发送或传播任何有可能是淫亵,不道德,粗俗不雅,令公众不安,虚假,欺诈性,诽谤,歧视,侵犯私隐,恐吓,辱骂,挑衅性的,煽动种族仇恨,或违法的短信、多媒体信息、内容或资料;
(b) 发送或传播任何非应邀商业讯息或内容,或侵犯知识产权;
(c) 作出任何有可能构成鼓励干犯刑事罪行,侵害他人权利,欺诈或违反适用司法管辖权法律的行为;
(d) 作出任何有可能干扰或损害,或企图干扰或损害塔澳通信或任何第三方网络的行为;
(e) 作出任何有可能损害塔澳通信声誉的行为。
6.9 客户承认并同意,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移动通讯设备和内容之知识产权均属于塔澳通信,塔澳通信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许可人。
6.10 客户不得转售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分销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和移动通讯设备,且不得转让或分销客户在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和义务。
7. 暂停或终止服务
7.1 塔澳通信可在无须提出因由下给予客户不少于30天的预先通知终止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而无须向客户作出任何赔偿。
7.2 客户可在无须提出因由下致电客户服务热线(852) 30696788或亲临塔澳通信的门市给予塔澳通信不少于30天通知而终止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唯客户须遵守相关规定(如适用)。
7.3 塔澳通信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尽力于可行的情况下给予客户通知而随时限制、暂停、终止或取消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
(a) 客户逾期未缴任何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之费用;
(b) 客户违反或塔澳通信合理地相信客户违反本合约内之任何条款;
(c) 客户的服务用量或费用超出塔澳通信不时设定的信用限额或使用量上限或不符合“公平使用政策”;
(d) 客户申请或被颁令破产,或无力偿债,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和解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或进行自动(并非由于重组或合并)清盘或被强制清盘,或已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在适用国家地区内就上述事项具同等职能的人)处理客户资产;
(e) 塔澳通信须为保其网络的完整、安全或更新而进行保养、维修、测试、改良或升级;
(f ) 塔澳通信遇技术困难或商业上不能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g) 塔澳通信因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停止提供其服务而导致塔澳通信未能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或
(h) 适用司法管辖权法律、法院或监管机构裁定本合约项下提供的有关服务是违反相关法律、条例或规定的,或塔澳通信合理地相信有关服务是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现有之法律、条例或规定、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权法律。
7.4 塔澳通信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无须通知而随时限制,暂停、终止或取消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
(a) 有关服务是违反现有法律、条例或规定的;
(b) 在紧急的情况下塔澳通信须对其网络进行更新,维修,升级或修理。
(c) 客户或其他人士(不论经客户授权与否)利用或通过客户之智能卡及或塔澳通信提供之服务,作任何不当或违法用途,或任何有可能构成不当或违法用途,或向塔澳通信之僱员或客户使用或发送任何粗言秽语, 恐吓或淫秽的言辞、讯息或内容,或对外发送任何本条款所规限不得发送的内容,或违反相关适用法律、条例或规定;
7.5 如果塔澳通信根据第7.3条(a),(b) ,(c) ,(d)款或7.4条(c)款暂停向客户提供任何一项服务,该服务在暂停服务期间仍持续产生费用,直至(1)塔澳通信终止提供该服务或本合约;或(2)客户弥补相关的违约直至塔澳通信重新接驳服务为止。塔澳通信保留在重新接驳服务时要求客户支付接驳费用的权利。
7.6 若客户根据第7.2条或塔澳通信根据第7.3条(a),(b) ,(c) ,(d)款或7.4条(c)款在相关之最短合约期届满前终止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最短合约期剩余月份内客户原可享的所有回赠及优惠将实时取消。客户除需实时支付所有未支付及逾期未缴之费用外,并需支付下列提早终止费用:
(a) 最短合约期内剩余月份所应缴付的月费总额作为算定损害赔偿(而非罚款);及
(b) 提早终止合约之行政费美元30元整;
唯客户于塔澳通信提供之适用冷静期内(如有)取消合约可豁免缴付提早终止费用。
7.7 如客户在塔澳通信的推广活动订立本合约而实时获得任何与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有关的利益,并于最短合约期内提早终止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塔澳通信有权扣除或取消该利益或从客户之任何账户中扣除相等于该利益的合理价值,或向客户追讨该利益。
8. 责任限制
8.1 塔澳通信将以电讯服务供应商应有的合理技术及谨慎提供服务,并在无法接通网络的情况下尽一切合理努力重新提供服务。塔澳通信在本合约项下并未作出任何其它明示或隐含的保证或承诺。
8.2 对任何因服务或根据本合约所提供的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的故障、中断或延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突然或相应损失或损毁或因任何事故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损毁(包括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由于塔澳通信、其僱员、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疏忽导致),客户同意及确认塔澳通信不需为此负任何责任。
8.3 由于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拒绝向塔澳通信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且塔澳通信无法在合理成本下获得替换服务;或如由于法律或监管性质的限制而使塔澳通信提供服务受到阻碍,塔澳通信无需为未能提供服务而对客户负责。
8.4 对于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特别、间接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不但限于利润收入),数据损失或毁坏,或因任何病毒传播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法规或其他原因(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疏忽),客户同意及确认塔澳通信无需为此负任何责任。
8.5 塔澳通信引致客户的直接损失或损害,无论是以依据合同、侵权、法规或其它原因,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塔澳通信的责任仅限于对客户个人不动产或有形资产的直接损害,且限于相等于客户按照本合约或一项服务下在发生直接损失或损害前已支付之12个月服务月费之总额。人事伤害或死亡之直接损失或损害在不此限。
9. 不可抗力事件
如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或造成塔澳通信未能按合约提供服务,塔澳通信无需为此负任何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料、不可预见、无法抗拒及塔澳通信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任何极度恶劣的天气、水灾、崩塌、地震、风暴、闪电、火灾、下陷、瘟疫、恐怖活动、爆发军事冲突(不论是否已宣战)、暴动、爆炸、罢工或其他劳工骚乱、民事骚乱、怠工、政府部门征用或其他行为或有关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若不可抗力事件不间断地持续30天,客户或塔澳通信均可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约。
10. 个人资料
10.1 塔澳通信的“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为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户可于各塔澳通信门市索取或浏览网站不时发布之“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10.2 为提供服务, 塔澳通信会要求客户提供个人资料。如客户拒绝提供个人资料, 塔澳通信保留权利拒绝为客户提供服务。
10.3 客户同意和明白塔澳通信会把收集所得之个人资料用作以下用途:
(a) 核实客户的资料和身份;
(b) 处理客户的服务申请,及向客户提供塔澳通信的产品、服务、设备及奖赏、忠诚和优越客户计划;
(c) 处理客户的指示、请求及回应客户的查询,包括但不只于付款指示及提供塔澳通信的相应服务,包括客户请求的直接扣款及/或信贷额度;
(d) 进行调查及分析,以了解及评估、或探索客户对服务的需求、信贷额度和付款状况;
(e) 评估客户所欠的债务;
(f) 执行信贷查核和管理,包括债务追收;
(g) 提供客户产品和服务的日常运作;
(h) 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以改善和优化塔澳通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及/或忠诚客户计划, 以及客户的服务体验;
(i) 为客户设计其他产品及服务, 及/或优化塔澳通信现有之产品或服务;
(j) 经客户同意而向客户推广营销产品、服务和其他活动及事宜(请参阅塔澳通信的私隐政策);
(k) 使塔澳通信能履行任何互连通讯的责任或遵守业界的其他规则;
(l) 遵从适用司法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机关提出的任何披露请求, 以及适用法律、条例、规定或法庭命令而披露;
(m) 侦查或预防罪行的发生; 及
(n) 任何与上述目的直接相关或附带关联的其他目的。
10.4 客户必须通知塔澳通信一切会影响塔澳通信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个人资料的转变。在塔澳通信的合理要求下,客户必须提供有关客户和客户使用服务的资料, 以便协助塔澳通信
(a) 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权法律下的责任;
(b) 向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对有关履行上述(a)责任作出汇报; 和
(c) 评估客户是否能遵守或履行客户在本合约下的各项责任。
10.5 为促使塔澳通信提供服务,客户授权塔澳通信透露或转移个人资料予香港境内或境外的附属公司, 代理, 承包商, 其它电讯网络提供商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管理,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信贷提供者或其它金融机构)。
10.6 若客户的个人资料(如名字或地址)有变更,而该个人资料将影响塔澳通信为客户提供服务,客户必须尽快通知塔澳通信。否则,塔澳通信将以客户已提供的个人资料为准。
11. 塔澳通信的通知
所有根据本合约发出的通讯或通知,除非适用司法管辖权法律另有不同的规定,塔澳通信可以透过书信、账单加注或附件,发送至客户号码之服务讯息或留言、在塔澳通信的网站发布、或其他塔澳通信认为合适的途径发出,并在下列情况视为妥善送达予客户:
(a) 以专人送递的,于成功送递时;
(b) 以邮递发出的,于投寄后的下一个工作天;
(c) 以传真、留言或电子途径发出的,于成功传送至客户时;或
(d) 以网站或报章发布的,于在网页或报章刊登之首日。
12. 一般条款
12.1 在未得到塔澳通信的书面同意之前,客户不可将本合约下的任何权利及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转送或其他形式分配给任何第三方。
12.2 在无须给予客户通知下,塔澳通信有权(a)将本合约下的任何权利及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方;(b)自由出售本合约下获取的应收帐项;及(c) 将本合约或任何一项服务其中部份交由代理, 承包人, 或其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惟塔澳通信会为其代理, 承包人, 或其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行为负责。
12.3 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可能受一个或是多个管辖范围的法律和规定管辖。如果塔澳通信提供的服务在香港境外之某个适用管辖区被裁定或将被合理地理解为是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或需要任何额外的牌照要求, 塔澳通信有权随时按第10条及第15条通知客户取消或终止该服务。客户必须支付取消或终止服务前须应缴付的任何费用, 但不须支付其他费用。塔澳通信不会负责因法律和规定转变而影响该服务的任何其它损失或费用。
12.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根据其性质将在本合约届满或终止后继续生效,包括但不限于本文相关条款,则应在本合约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2.5 如果本合约的任何条款基于任何原因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该等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本合约的其它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履行。
12.6 除本合约另行明确规定外,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除非以书面明确,否则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12.7 任何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按照塔澳通信所在国家法律诠释,并由塔澳通信所在国家法院专属管辖。
13. 定义
13.1 本合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意:
塔澳通信指湖南塔澳通信有限公司。
客户 指在电讯服务合约中明确及订定合约的客户。
服务 指塔澳通信根据本合约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移动通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移动话音、移动数据或增值服务,或其他服务。
申请书 指书面的电讯服务申请书,或经塔澳通信明确同意向客户提供服务的非书面申请。
最短合约期 指合约中订明的最短固定合约期。
启用日期 指服务可供客户使用的日期,即合约正式生效日期。
网络 指塔澳通信依牌照拥有或营运的电讯网络,包括所有与使用于网络或有关的设施及由塔澳通信提供予客户使用之器材。
月费 指塔澳通信在合约或网站中指定而客户须就相关服务每月向塔澳通信支付的各项费用。
月费计划 指客户在合约内选用或客户按本合约同意自动升级之按月收费使用指定服务用量计划,或塔澳通信同意客户更改之按月收费使用指定服务用量计划。
费用 指塔澳通信就提供之服务或移动通讯设备在合约或网站中不时公布或通知客户的指定收费,而客户须就相关服务于有关缴付期向塔澳通信支付的各项费用。
移动数据 指任何经过网络或提供数据服务的漫游伙伴之网络传送或接收的数据或信息。
移动通讯设备 指移动无线电话、其他无线装置、登入装置或与移动通讯服务一并使用的装置或配件。
内容 指可透过使用服务而获得的任何数据、资料、影像、图像、影音内容、应用程序、可下载档或其他多媒体内容。
IDD 指包含各种拨打方式的国际长途电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拨方式)。
智能卡 指用户识别卡包括USIM卡和eSIM。
附属公司 就一个实体而言,指(a)任何由它控制的实体;(b)任何控制它的实体;或(c)任何其他由第(b)项所述实体所控制的实体。
个人资料 是指任何姓名、地址、服务提供信息、服务账单信息。
讯息 指以电子途径或其他渠道或情况下发出短讯、图像、电子邮件或数据。
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指提供可透过塔澳通信之服务而获得及使用的讯息或内容服务之任何第三方供应商。
政府机关 指具适用司法管辖权的的任何政府或半官方、行政、财政或司法组织、部门、委员会、机关、审裁处、代理机构或单位元。
牌照 指政府机关不时向塔澳通信发出的牌照以授权本公司提供服务。
工作日指星期日或公众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适用司法管辖权 涉及任何一项服务或行为,指服务提供、或作为或不作为所在地之适用国家或政治分区的法律及法规。
网站 指塔澳通信网站 www.talk2all.net及其不时更改的网址。
13.2 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设,不影响本合约的释义和解释。
13.3 除非另有规定,表示单数的字句包括复数,表示男性的代词,包括女性和中性,返之亦然。
解决客户投诉计划
塔澳通信正在积极参与“解决顾客投诉计划”(计划)。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问题,可随时与本网站7*24小时人工在线客服进行联系。
网站免责声明
使用本网站前,请阁下阅读下列条款。若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即表示阁下确认接受下列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本免责声明适用于:
(a) 通过 https://www.talk2all.net/(「本网站」)获得的或可于本网站获得的任何服务或资讯(统称「有关服务」);
(b) 存储于本网站或任何其他关联服务器(统称「服务器」)或可通过本网站或服务器接收的所有信息(「有关信息」);及
(c) 用户(「用户」)通过本网站访问或获得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1.2 本免责声明对塔澳通信及其关联企业、员工、代理人、承包商及有关信息的任何第三方供应商(统称「集团」)与任何上述使用、有关信息及/或商品和服务相关之责任加以限制。
2. 知识产权
2.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网站上或与本网站相关之所有内容、软件及资料均属塔澳通信的财产。未经塔澳通信明确书面许可,于本网站上发现的任何内容、软件或资料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途径加以复制、转移或传输。仅允许在浏览本网站及/或制作一份本网站内容的打印件而有必要的范围内自本网站下载任何材料,前提是该下载仅供个人使用且任何该等打印件包含本网站上的任何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声明或说明。
2.2 塔澳通信不就用户向塔澳通信提供之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文字描述、铃声、图形、反馈意见及建议)或发布、上传、输入或提交供大众浏览之材料(「用户材料」)主张拥有权。但是,一旦用户发布、上传、输入、提供或提交用户材料,即表示用户授予塔澳通信一项免许可使用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可分许可的全球性许可,允许塔澳通信在与其业务相关方面使用用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拷贝、分发、传输、公开展示、复制、编辑、翻译和重新格式化用户材料之权利。塔澳通信将不会就按本免责声明所述使用用户材料而支付任何报酬。
2.3 一旦发布、上传、输入、提供或提交用户材料,即声明及保证用户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于本免责声明所述之该等用户材料中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提供、发布、上传、输入或提交用户材料所需的一切权利,并保证及陈述用户的用户材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
3. 免责声明
3.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塔澳通信明确声明不就下列各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亦未就下列各项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a) 本网站上任何信息或材料之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或完整性,以及有关信息传输或交付中的任何遗漏、不准确或错误;
(b) 有关信息中的或因有关信息而引致的任何错误、遗漏或错误陈述;
(c) 访问我们的服务器、有关服务或有关信息将无间断或无错误,或者有关信息不含有任何病毒;
(d) 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可用性、内容或服务;或
(e) 透过我们的服务器或我们的有关服务访问、提供或获得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4. 责任限制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因阁下访问、依赖、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及其内容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附带、后果性或间接损害、资料丢失或损坏、利润、商誉、议价或机会之损失或预期结余额之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是基于保证、合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论,亦不论我们是否知晓可能发生该等损害。
5. 保密
虽然塔澳通信应根据我们的私隐政策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个人资料的保密性,但塔澳通信不保证透过我们的服务器及/或我们的有关服务传输的任何个人或其他资讯或资料之保密性,亦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6. 链接
本网站或可链接至本网站以外的网站或网页,仅供参考之用。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塔澳通信对链接至本网站或由本网站链接的网站或网页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塔澳通信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该等链接而可能遭受之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可分割性
若本免责声明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应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使不可执行之部分生效,其余部分的效力仍将保持完全有效。
8. 管辖法律
本免责声明受塔澳通信归属国家法律管辖。阁下不可撤销地接受塔澳通信归属国家法院之专属司法管辖权。